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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不满 10000 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应严格落实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在县区深入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确保符合各项政策要求,论证通过后根据项目管理权限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报相应的节能审查机关进行节能审查,并及时纳入本地区 “两高” 项目清单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此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但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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