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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扬尘污染,是指建设工程和绿化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道路养护和保露天焚烧等活动以及裸露地面产生颗粒物造成的大气污染。洁、
第三条 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和长效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财政资金保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负责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外,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活动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和排水(雨水)管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养护绿化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构)筑物拆除施工、建筑垃圾的运输和处置,以及露天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物质的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道路和港口码头等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维修与拆除等施工活动和使用裸地停车场的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违法用地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和市级储备用地裸露地面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力事处)做好镇级储备用地裸露地面扬尘防治工作。
(六)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及其周围100米范围内露天焚烧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城建工程管理局、轨道交通局等其他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授权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